【荃灣暴動】4男女暴動罪成判監51至56個月 法官形容暴動情況如小型戰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5/05 18:06

最後更新: 2021/05/05 18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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荃灣暴動案4名男女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51至56個月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2019年國慶日有示威者在荃灣區集結,18歲中五男生曾志健「健仔」疑於荃灣被槍擊受傷,當日另外3男1女涉在海壩街參與暴動,4名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,今(5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不等。法官判刑時指,現場的示威者犯法卻受到社會的人支持,警方則克制執法和容忍。法官形容暴動情況如小型戰爭,但假若真的發動戰爭,雙方軍力不成正比,誰勝誰負毫無懸念。

3男1女被告分別為陳珩(40歲,清潔工)、陳金國(20歲,廚工)、李振文(27歲,程式員)及郭小琴(24歲,學生)。他們否認1項暴動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,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,首被告陳珩另否認於同日同地縱火,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。

法官判刑時指,案發當日下午有約100至200人在荃灣大河道及海壩街交界與警方對峙,大部分人身穿黑衣、戴面罩及眼罩等,有人堵路及向警方頭擲垃圾及磚頭等。

法官指有片段拍攝到首被告將橫額拉入火堆,警方發出警告,示威者仍用雜物築成的圍牆逼近,雙方進退及拉鋸近20分鐘,現場已發生暴動,而4名被告及後在場被捕。

法官形容上述案發過程猶如小型戰爭,在場警員在法律上有權力及有足夠裝備,他們接受過訓練,受到紀律約束、公眾及傳媒監管。法官指示威者則不受法律約束,犯法卻受到社會人士支持,而警方克制執法和容忍,法官強調假若真的發動戰爭,雙方軍力不成正比,誰勝誰負毫無懸念。

法官稱,證據未能顯示其中3名被告在場有確實角色,雖然各被告有良好背景,但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,以保障社會。法官指暴動罪的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,首被告陳珩在行人路上燃點橫額,或會殃及附近居民,兩罪分期執行,共判監56個月。

次被告陳金國及及第3被告李振文審訊時沒有挑戰部分控方證據,獲扣減3個月刑期,判監51個月。最後被告郭小琴稱是因路過而駐足,法官表示不同意說法,考慮到其背景良好,判監53個月。

同案另一被告馮清華早前缺席聆訊,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。至於中槍男生曾志健(19歲)與另一被告邱宏達(27歲)早前已分拆另案處理,案件在區域法院再訊時,曾志健缺席聆訊,法庭亦發拘捕令,邱宏達的案件則押後再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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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